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供通行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 李元瀧
李榮華 李彥陞 上列上訴人就彼等與 林裕山 等人間請求提供通行路等事件,對本院105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1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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