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林思雯林文博 之繼.
林郁卉 即林文博之繼. 林郁菁 即林文博之繼. 林冠伶 即林文博之繼.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1,1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34,5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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