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穗選任辯護人廖威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585號、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美穗係受僱於址設桃園市○○區○○路○號2樓私立勵德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勵德補習班)之國文老師,明知 郭紘睿 所經營之弘碁資訊社享有「國語、數學、英語試題加強板」(下稱試題加強版)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非經弘基資訊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重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上旬某時,在勵德補習班將上開著作物交予櫃台人員影印,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國文科試題加強版(一)整回試題,並在勵德補習班發放予班內學生使用。而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美穗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郭紘睿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