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39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39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壽貴 即永發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永發診所為彭壽貴獨資經營之相關登記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