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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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274號聲請人 游正蛟金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就任為金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
151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51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6月1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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