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余忠憲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金額之記載,應補充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