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6號
原   告 乙○○
            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陳
報請求金錢給付之金額,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價額(應提出相關文書釋明),
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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