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觸犯
刑章,犯後亦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諒已知所警惕,本
院認以暫不執行宣告之刑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
新。另審酌被告年紀尚輕,卻以不法方式竊取他人機車,造
成被害人之損害,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為強化被告之守
法觀念,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令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期藉由觀護人之專業輔導,濟其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