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愛珠 等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梁玉芬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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