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5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庚○
己○○丙○○○辛○○乙○○壬○○癸○○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丙○○○、辛○○、乙○○、壬○○、癸○○、戊○○因98年訴字第68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財產權部分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新台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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