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冠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均沒收;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均仍在權利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乙○○明知其透過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向某身分不詳之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至5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即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物),竟基於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6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108年6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高雄市○○區○○街○○號居所內,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以其名義向「YAHOO奇摩拍賣」申辦之「Z0000000000」帳號,在上開購物平台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以每件9至60元不等之價格選購,迄本案查獲為止,共計獲利1萬元。
嗣經警喬裝買家,利用網際網路,在上開購物平台向乙○○購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件,經送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於108年6月6日15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乙○○上開居所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120元,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刊登商品網頁畫面截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5月28日保二(刑三)字第1090466632號函暨乙○○違反商標法採證物品相片及商標對照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分別出具之鑑定報告。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尚有誤會,惟其論罪科刑之法條既屬相同,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期間自106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108年6月6日止,係在接續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販賣行為縱有數個,仍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7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貪圖小利,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所陳列及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所為實不可取;復考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能分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適度填補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時間、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沒收之;又扣案之現金120元係被告本件犯行之所得,經被告 陳明 在卷,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
(二)被告自販售起至為警查獲止總營業額共計1萬元等節,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無庸扣除被告之進價、運費等成本(有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多數說參照),核屬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惟扣除前揭已扣案之120元部分,仍有9,880元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侵害商標│商標權人│備註│││(含數量)│(註冊/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商標鑰匙│審定號│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圈共177件│00000000│公司││├──┼────────────┼─────┤│││2│仿冒HELLOKITTY商標線套│審定號│││││共438件│00000000│││├──┼────────────┤││││3│仿冒HELLOKITTY商標線套││││││(組)共7件││││││(註:含警方採證1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集線││││││器共24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共21件││││├──┼────────────┼─────┤│││6│仿冒MYMELODY商標鑰匙圈│審定號│││││共49件│00000000│││││││││├──┼────────────┤││││7│仿冒MYMELODY商標線套共││││││32件││││├──┼────────────┤││││8│仿冒MYMELODY商標貼紙共││││││9件││││├──┼────────────┼─────┤│││9│仿冒雙子星商標線套共62件│審定號│││├──┼────────────┤00000000││││10│仿冒雙子星商標貼紙共17件││││├──┼────────────┼─────┼─────────┼─────┤│11│仿冒LINE商標線套共53件│審定號│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00000000││││12│仿冒LINE商標線套(組)││││││共1件││││├──┼────────────┼─────┤│││13│仿冒LINE商標集線器共26件│審定號│││├──┼────────────┤00000000、││││14│仿冒LINE商標集線器(長)│00000000│││││共33件││││├──┼────────────┤││││15│仿冒LINE商標貼紙共52件││││├──┼────────────┼─────┼─────────┼─────┤│16│仿冒蛋黃哥商標捏捏樂共│審定號│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23件│00000000│公司││├──┼────────────┼─────┼─────────┼─────┤│17│仿冒拉拉熊商標線套共22件│審定號│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00000000│公司│││18│仿冒拉拉熊商標線套(組)│00000000│││││共14件││││├──┼────────────┤││││19│仿冒拉拉熊商標集線器共││││││7件││││├──┼────────────┤││││20│仿冒拉拉熊商標鑰匙圈共58││││││件(聲請意旨誤載角落小夥││││││伴應予更正)││││├──┼────────────┼─────┼─────────┼─────┤│21│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鑰匙圈共│審定號│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52件│00000000│公司││├──┼────────────┤││││22│仿冒蠟筆小新商標線套共││││││92件││││├──┼────────────┼─────┼─────────┼─────┤│23│仿冒哆啦A夢商標集線器共│審定號│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未提出告訴│││3件│00000000│作股份有限公司││├──┼────────────┤││││24│仿冒哆啦A夢商標集線器││││││(長)共16件││││├──┼────────────┤││││25│仿冒哆啦A夢商標線套││││││(組)共2件││││├──┼────────────┼─────┤│││26│仿冒哆啦A夢商標鑰匙圈共│審定號│││││137件│00000000│││├──┼────────────┼─────┤│││27│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共6件│審定號││││││00000000│││├──┼────────────┼─────┼─────────┼─────┤│28│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貼紙共│審定號│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未提出告訴│││17件│00000000│限公司││├──┼────────────┼─────┤│││29│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線套共│審定號│││││39件│00000000│││├──┼────────────┤││││30│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集線器││││││共4件││││├──┼────────────┼─────┼─────────┼─────┤│31│仿冒DISNEY商標線套共876│審定號│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未提出告訴│││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2│仿冒DISNEY商標鑰匙圈共46│註冊號│││││件│VA0000000│││├──┼────────────┼─────┤│││33│仿冒DISNEY商標集線器共52│審定號│││││件│00000000、││││││00000000│││├──┼────────────┼─────┤│││34│仿冒DISNEY商標線套(組)│審定號│││││共27件│00000000、││││││00000000│││├──┼────────────┼─────┤│││35│仿冒DISNEY商標集線器(長│審定號│││││)共9件│00000000、││││││00000000│││├──┼────────────┼─────┤│││36│仿冒DISNEY商標貼紙共59件│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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