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79號聲請人 阮氏秋芳 非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相對人 阮柏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裕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裕泉於民國92年1月8日結婚,於105年6月15日離婚,而相對人阮柏愷係於000年00月0日出生,回溯受胎期間係在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裕泉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為婚生子,然相對人阮柏愷實係受胎自聲請人之越南籍男友,爰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請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家事起訴狀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家調字第401號否認子女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非顯無勝訴之望。又經本院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僅有104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94,966元,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可佐,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已於105年4月1日退保等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佐,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4之前揭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