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李稔文 債務人 黃少鏜 (原名: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稔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稔文、黃少鏜(原名:黃建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