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許世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