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應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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