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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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5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政憲 相對人 沈建發 即被繼承人 沈黃 美女之繼承人相對人 沈葳璇 即被繼承人 沈黃美女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沈黃美女前於民國93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由相對人沈建發即被繼承人沈黃美女之繼承人、沈葳璇即被繼承人沈黃美女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77,118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