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施鍠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耿安 、 陳育勝 、 陳奕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蔡昱君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蔡昱君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債務人陳育勝、陳奕維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對債務人陳耿安之請求標的一及二,是否為同一標的
,並釋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若是,請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