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原告 王景亮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268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06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先前已付8,480元後,尚須繳納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