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睿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二、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含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三、貴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所載門號(0000000000),與帳單不符(0000000000、0000000000),請確認。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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