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周怡宏 即德勝網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周怡宏為德勝網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勝網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德勝網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周怡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民國99年1月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議事錄暨簽到簿、願任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