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上訴人 林福真
杜林真 被上訴人 黃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9,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