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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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原告 蔡莘萍 被告 陳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而於同年3月18日提起上訴,原告於同年6月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同年月13日撤回刑事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因刑事庭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自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應繳納裁判費。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王參和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上附民移簡 字第 66 號裁定(113.07.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上附民 字第 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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