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味活海鮮法定代理人 莊珉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