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請人 葉佩鑫 代理人 葉坤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邱文寶 │台中商業銀│104年4月15日│20,000元│0000000││││行松山分行││││├──┼───┼─────┼──────┼─────────┼────┤│002│邱文寶│台中商業銀│104年5月15日│30,000元│0000000││││行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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