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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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吳文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下同)96年3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95,580元。(二)利息計算:6,773元。(三)違約金:1,855元。債務人自96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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