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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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65號原告 莊源發 被告 楊春誌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路○○○號之16,有被告戶籍謄本、支付命令異議狀可稽,原告所提出被告簽發之本票付款地在雲林縣○○鎮○○路○○號,有本票影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