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大毘廬遮那 禪林兼法定代理人 石志仁 上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