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為原審原告,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