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庚○
己○○○丁○○
號戊○○
0號丙○○乙○○上開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登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庚○
己○○○丁○○
號戊○○
0號丙○○乙○○上開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登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