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甲○○之岳父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代抗告人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抗告人遲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始提出抗告至本院,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