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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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15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葉婷兒
被   告  李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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