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4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王建明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滕孟豪 法扶律師

許家豪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明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明觸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

  年4月16日裁定羈押,同年7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王建明觸犯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兩罪,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2年、14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4年,已詳述判決理由,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目前訴訟進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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