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88號
上訴人 徐有田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 律師
被上訴人太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懿
被上訴人 林弘仁
被上訴人 徐浩偉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徐浩偉之必要,徐浩偉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王廷
法官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