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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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88號

上訴人 徐有田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 律師

被上訴人太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懿

被上訴人 林弘仁

被上訴人 徐浩偉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徐浩偉之必要,徐浩偉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王廷

法官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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