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9號債權人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焦雲欣 、 夏需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夏需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金額288,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16412元不符)㈢提出債務人焦雲欣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
市○區○○○路○段0號8樓之5)及債務人焦雲欣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