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2號債權人 彭聖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品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李品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釋明狀附證據資料轉帳單中轉
存入戶名 李佳怡 之金額,得對債務人李品曄請求之依據。㈣自103年3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載約
定清償期為107年12月15日,惟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之規定,利息起算日應為107年12月16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