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8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玖萬肆仟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
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一、原告乙○○請求甲○○返還台北市○○街○○○巷○弄○號房屋
部分:
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4,000元×12月×10年=1,680,000
元(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二、原告乙○○請求被告返還台北市○○區○○段五小段166號
土地所有權部分: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00,000元×面積60平方公尺=6,000,
000元。
三、積欠民國96年11月份之租金為14,000元。
四、以上合計為7,694,000元(1,680,000元+6,000,000元+14,00
0元=7,6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