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100,000元×12月×10年=新臺幣12,000,000元(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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