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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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
聲請人曾玉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玉至 間聲請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3,400元【計算式:64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9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87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及補正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