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173號受裁定人即聲請人 林燦明
林嘉新 上列受裁定人與相對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伍佰 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次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二、本件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業經本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0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聲請費,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