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高川偉 訴訟代理人 高銘克 上列再審原告高川偉與再審被告 陳立強 、大昱山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385元(計算式:
133385+116000=249385),且本件再審係針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及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1號、105年度再易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施吟蒨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