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展弦 被告 陳正毅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