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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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 劉志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黃朝枝 間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