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聲請人 賀建生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本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入不敷出,名下無任何財產,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法律扶助獲准,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本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相關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高雄市鳳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聲請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依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閱之結果,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清算救助,於法相符,爰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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