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同保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美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16條第7款規定:「因本約發生訴訟
時,雙方同意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
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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