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78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三五五、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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