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釋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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