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