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完全給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侯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黃貴蘭 、 游敏郎 間不完全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一、被告應移轉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水權之使用收益予原告。二、被告應設置水源頭出水口分配器及管線至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供原告使用收益等情。而關於原告之前開請求,係屬原告使用水權之利益,為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上開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