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喬選任辯護人戴雅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案相關證人較多、案情內容較為繁複,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