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387號聲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原名: 王旭 )人相對人丙○○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中關於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
王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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